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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王医药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6 15:56:22      点击次数:527

相王医药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企业信息公开责任,依据相王健康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公开目录,是指在公开企业信息时,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反映信息公开范围,指导查阅、检索信息的工具。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以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内容与程序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打造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第五条 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推动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的要求,公司总经理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督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实现信息公开全覆盖。

(三)确保真实准确。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效途径,坚持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章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将信息公开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

第八条 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副总经理分管信息公开工作, 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统筹推进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修订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起草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二)持续关注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三)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合法合规性审核及风险评估,在门户网站统一发布信息;协调其他部门合理确定信息公开形式;

(四)组织制定信息公开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指导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七)其他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信息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门户网站页面日常管理,设立信息公开专栏;

(二)加强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按要求在媒体公开信息;

(三)关注信息公开舆情;

(四)配合做好公开信息解释疑惑和回应引导工作;

(五)其他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在信息产生后 3 个工作日内编制公开信息,及时向办公室提请对拟公开的信

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保密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涉及部门参加,参与保密审查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存档。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发现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就通过保密审查的信息申报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应当对信息公开进行合法合规性宙核,组织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信息,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公司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信息部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及时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做好信息公开前的相关工作,及时将确定公开的信息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保障及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门户网站与相王健康网站目录链接管理,符合省国资委政府网站考核要求;完善公开信息渠道,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要积极探索应用方便快捷的公开渠道,发挥企业“两微一端”等网络传播平台作用,方便社会公众知悉,查阅企业公开信息。根据公开工作需要,统筹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企业新闻宣传、活动推广等资源,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包括信息公开发起、审查、评估、批准、发布、回应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开涉及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舆情研判,切实做好解释疑惑和回应引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信息公开专业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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